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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湖北日报讯 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院长 张安录
    2014年4月10日我省公布的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表明,我省耕地数据比基于一次调查数据逐年变更到2009年的耕地数据多出988多万亩,但人多地少、耕地总体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基本省情没有变,必须继续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而要真正落实土地的基本国策,就必须全面系统地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我省作为中部农业大省,进行农村土地改革,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影响深远,责任重大。关于现行的土地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要求进行这项改革。
    当前,我省农村土地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亟需进行改革。
    首先,产权不够明晰。截至2013年12月底,我省完成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全面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农村土地登记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发证率较低,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农民土地产权意识淡薄,从根本上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设,造成了农村土地粗放利用。
    其次,权能不够完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抵押、土地开发等权能上受到限制,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权能不对等,影响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产权权益的实现,妨碍了新型城镇化进程。
    第三,流转不够顺畅。一方面,由于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用地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律保障不充分、交易平台不统一、交易规则不完善,以及农村土地资产评估体系不健全,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显化不足,造成土地流转仍没有全面铺开,市场交易也不够活跃。农村土地流转不畅,不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民财产性增收;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也影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速度。
    第四,引导有待加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宅基地必须符合规划,遵循用途管制,坚持“一户一宅”。这些约束性制度非常严格,一旦落实就能有效地遏制宅基地违法侵占耕地高发多发的态势。但是,引导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尚不健全,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和粗放利用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和农村人口减少,农村“空心村”和宅基地闲置比较普遍。湖北省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从2010年到目前逐年上升,远超150平方米的国际上限。
    因此,我们要按照湖北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农业若干意见,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第一,优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要加快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出台湖北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施细则或办法,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条件、流转方式、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及流转中的地价管理和收益分配等问题。先行试点,探索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模式、路径和方法;根据试点经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完善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交易方式、市场准入、收费分配、配套税费等配套措施。逐年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成果推广至武汉城市圈乃至全省。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第二,稳妥推进征地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节机制。实施新一轮征地年产值和片区综合地价,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动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开展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机制。扎实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做好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册、统一登记信息平台,促进职能整合。全面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第三,创新土地资源保护机制。建立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空间规划体系,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边界。建立覆盖全省国土空间的用途管制制度,对各类自然生态空间实行统一的用途管制。配合相关部门全面划定省域生态保护红线,对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闲置开发区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检查优良生态环境优化保护,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建设。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为抓手,明确各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项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
    第四,维护群众土地财产权益。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权能及实现形式,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农户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促进宅基地集中布局、集约利用,鼓励已进城就业农民在城市安居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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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