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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荟五超市“诚信纠纷”

    前不久,南湖新闻网上一篇名为《从“诚信纠纷”说起》的报道引起了同学们的广泛关注。在我校南湖论坛,同学们就该事件也发起了激烈讨论。

    记者查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据该法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在这个事件中,超市以“明文规定”为由,拒绝承诺“假若灯管有问题,可以调换”,将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自行免除,将质量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这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呢?是超市原本就有这样的规定?还是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上的失误?或者是同学们在与超市方的信息交流中存在误会?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记者采访了荟园十栋教育超市和荟园五栋教育超市的相关负责人。

   “我们超市是允许‘调换’的,只要商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并非人为损坏,我们肯定会履行调换的义务。”荟园十栋教育超市负责人郑重表示,“我们秉着以诚服人的原则,对于销售的易耗产品,收银员都会提醒同学收好电脑小票,这就是调换的原始依据”。对于这次事件,负责人认为这应该是工作人员出现的失误,没有向同学们解释清楚,并表示将对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

    随后,记者来到荟园五栋教育超市。对于此次事件,超市的负责人说:“这次事件纯属误会,我们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工作人员与学生的交流发生了误差,工作人员的解释过于模糊,没有表达出我们的原意。事实上,对于灯管、水瓶之类的易损物品,我们是有三到七天的保证期,在此期间,如果不是人为的损坏,我们都会履行‘三包’的义务。”

    最后,荟园五栋超市负责人表示希望能当面向上次的同学致歉,并请广大师生共同监督超市的服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