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党[2005]59号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新形势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和《湖北高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试行)》(鄂教思政[200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推进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提高学生心理调节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挫折承受能力,促进大学生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协调发展。
3.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培养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欣赏生命、珍爱生命的意识以及危机应对方法,引导学生热爱生活,善待人生,悦纳自我,自爱自信,自立自强。
4.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二、保障体系
1.组织机构
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宣传部、教务处、保卫处、校医院、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主要领导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辅导咨询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队伍建设
(1)整合学校教育资源,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聘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根据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教师序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兼职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工作计算工作量或给予合理报酬。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学习培训、业务督导和科学研究,促进他们的业务提高和个人成长,推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2)定期组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教师及学生骨干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知识素养和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鉴别能力与心理危机干预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全校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所有教师都要关爱学生,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及时了解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
3.硬件保障
积极创造条件,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必备的工作场地及仪器设备,并按照专业要求科学布置心理咨询场地。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每年生均10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三、预防教育
1.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学期开设3-4门公共选修课程,通过课堂教学加强心理健康知识教育,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氛围,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2.精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通过举办讲座、知识竞赛、影视鉴赏等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四、预警对象
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预警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①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② 身体发现严重疾病(传染性疾病、费用很高又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③ 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④ 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⑤ 受辱、受惊吓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⑥ 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试读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非常困难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6)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7)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① 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② 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③ 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感情易冲动,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五、预警机制
1.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快速有序地开展,学校要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心理危机事件。
2.建立班级、院(系)、学校三级预警系统
(1)一级预警:班级
在班委中设立班级心理保健员,充分发挥班级心理保健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同学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报告。
(2)二级预警:院(系)
院(系)领导和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与行为;专兼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干部要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发现重要情况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干预。
(3)三级预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①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对筛查出来的重点对象应主动、及时访谈和干预。
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意识,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六.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必须由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提供书面意见。
(2)如评估某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院(系)应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如评估某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院(系)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如评估某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院(系)要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并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2)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如评估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院(系)要立即通知家长并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评估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院(系)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2)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并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4.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专家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学校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5.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校医院等相关部门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属自杀高危人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6.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1)危机干预工作要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2)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3)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不全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安全。
(4)有关单位在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载,妥善保存。
(5)危机干预过程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和《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办理。
(《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实施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