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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纪委负责人就“第一种形态”答记者问

核心提示: 近期,学校党委印发《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学校纪委负责人就如何用好“第一种形态”答记者问。

南湖新闻网讯(通讯员 清朗狮山)近期,学校党委印发《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学校纪委负责人就如何用好“第一种形态”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第一种形态”?

答:“第一种形态”是指党内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醒教育,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问:《办法》起草的背景?

答:学校第十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提出“用足用好‘四种形态’,尤其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今年学校工作要点提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尤其是‘第一种形态’”。年初,校纪委将制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纳入纪检监察巡察年度工作计划。纪委办认真贯彻《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精神,开展校内调研,在借鉴其他高校工作经验基础上,起草完成初稿。9月中旬,征求了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意见和校纪委委员意见,纪委办汇总后认真进行修改,经十届纪委八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问:《办法》制定的目的?

答:为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

问:《办法》制定的意义?

答: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也是关键。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健全学校监督体系,落实党委全面监督、纪委专责监督、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干部民主监督的有效举措。“第一种形态”落实得好,可以防止“小过”“小错”继续向后三种形态对应的问题滑落,能够有效遏制腐败增量。就全面从严治党而言,“第一种形态”涉及的问题发于初始,基数大、类型多,处理越早越有效管用,因而也是最经济、最基础、最根本的手段。

问:《办法》起草的原则?

答:一是以党内法规(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二是结合学校实际,简便易行;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所列的适用情形反复调研,对实施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反复琢磨验证。

问:《办法》制定的依据?

答: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湖北省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问:《办法》的基本框架?

答:《办法》含5章27条。第一章为总则,阐述制定目的、依据、意义和坚持的原则,以及“第一种形态”的定义;第二章指明实施主体和适用对象;第三章阐明“第一种形态”8种实施方式和14种适用情形;第四章讲实施程序,明确了前篇8种实施方式每一种的实施程序和要求;最后一章是讲纪律要求和组织保障。

问:“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学校党委、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主体责任,按照党组织关系或者日常工作管理关系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党的工作部门按职责权限独立或协助党委用好“第一种形态”。也就是说,学校党委、二级党委党组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党的工作部门都是“第一种形态”的实施主体。

问:“第一种形态”适用的对象?

答: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党员教职员工,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教职员工运用第一种形态参照执行。

问: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方式?

答:《办法》规定了8种实施方式:(一)提醒谈话或者警示谈话;(二)批评教育、约谈;(三)纠正或者责令停止错误行为;(四)限期整改;(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六)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七)通报;(八)诫勉。

问:“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

答:总的来说,学校党员教职员工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存在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或者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但具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可以免予处分或者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办法》还具体明确了14种具体的情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识形态、招生考试、教学科研、师德师风、学生管理、学术不端、招标采购、校园安全、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也应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置;此外,对已经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实际后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能以“第一种形态”代替。

问:“第一种形态”实施程序?

答:运用“第一种形态”,按照党组织关系或者日常工作管理关系分级负责。对于校领导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组织实施,或者经其批准,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组织实施;对于副处级干部,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组织实施,或者经其批准,由学校党的工作部门或副处级干部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对于其他党员教职员工,由其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有关负责人组织实施,或者依据规定委托党员教职员工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办法》对每种实施方式如何实施的程序都进行了明确,有具体规定的就遵照具体规定组织实施。

问:如何保障“第一种形态”运用落地落细?

答:主要有三项举措:一是《办法》细化了实施对象、实施主体运用“第一种形态”应该遵守的纪律规定和应该履行的职责要求,办法指出“党员教职员工接受“第一种形态”处置,应当正确对待、如实说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员,不得打击报复”“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对失密泄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责任”。二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注重纪实,建立台账,相关材料要留存备查或向相关部门报备存档。三是运用“第一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报告、党委书记述职述责述廉报告内容,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以及分析各单位政治生态的重要参考。

审核人:余斌

责任编辑:蒋朝常 曹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