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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德做客我校谈“社会服务管理质素”

核心提示: 5月17日下午,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和社会行政系副教授徐永德博士做客我校文法讲坛,在人文楼M612进行了以“社会服务管理质素”为主题的讲座。

南湖网讯(通讯员 漆雪娇 吴夏楠)5月17日下午,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和社会行政系副教授徐永德博士做客我校文法讲坛,在人文楼M612进行了以“社会服务管理质素”为主题的讲座。

讲座内容围绕着香港社会服务的相关经验分三部分展开,即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成立、津贴及服务协议(FSA)以及服务质素标准(SQS)。讲座正式开始之前,徐永德首先强调大家应该以辩证的眼光来看待香港的社会服务管理现状,并结合大陆的社会服务开展情况做对比。

谈及香港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的成立问题时,徐永德首先指明了制定这项制度的目的:断定机构之行政或服务措施,有否偏离原定之准则或标准,检视服务质素是否在持续改善中。在服务表现监察制度下,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据下列原则,即机构管治原则、危机管理原则、尽早侦查及介入原则、重视有成效的监察制度原则以及“持续不断的改善”原则。

随后,徐永德指出,在香港,每项受资助服务都会制定“津贴与服务协议”,一般包括服务定义、服务表现标准、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资助基准、有效期等内容。而基于数据资料提供、服务管理、对使用者的服务以及尊重服务使用者的权利这四项原则,香港也确立了十六项通式的服务质素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服务的宗旨和目标应明确界定,其运作形式应予公开,让职员、服务使用者、可能需要接受服务的人士及社会大众知悉;服务单位应存备其服务运作和活动的最新准确记录;服务单位要尽量尊重服务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务选择的权利、尊重其私人财产权利以及保护私隐和保密的权利。

“我看到内地在开展社会服务这方面也在不断地调整和探索,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实施的‘爱满荆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以说就是一个例子,其中同样强调了对项目的评估、协议书的签订、对双方权力义务的明确等内容。”

审核人:桂恒俊

【人物简介】

徐永德,香港中文大学哲学(政治社会学)博士、及英国布里斯托大学教育学博士、注册社工。现职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和社会行政系副教授,曾兼任副系主任、香港大学教务委员会成员,并任广州中山大学名誉教授。现任香港社会工作学报主编,亦是一些国际学术期刊的编辑或评审委员。他的教学和研究范畴包括:社会政策、老人问题、城市发展、房屋、社区工作和社会工作教育。

责任编辑:马雨薇